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义。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明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义及其辩护人王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长义在随州市内先后骗取赵某等11人资金150.4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赵某、王某乙夫妇23万元1、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长义以承包麻竹高速公路附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赵某、王某乙夫妇借款,并将其利用个人真实住房信息伪造的房产证交给赵某作抵押,同时承诺以月息3分计算利息,赵某信以为真遂将现金20万元交给李长义。2、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长义以上述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再向赵某、王某乙夫妇借款,承诺以其鄂S×××××别克牌轿车作抵押,并将该车行车证交给赵某,赵某遂将现金3万元交给李长义。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索要,李长义遂将其伪造两张加盖“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合计金额170余万元的欠条,出示给赵某看以冒充其有经济实力。××、诈骗谢某30.5万元1、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其在麻竹高速公路附属工程需要垫付资金为由,要求谢某投资合伙,承诺保底分红,后谢某分三次筹款合计22万元交给李长义。同年底,经谢某催要,李长义以工程未结算为由仅还款0.5万元。2、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外出结算工程款需要“打点”及路费、生活费为由,向谢某借款,并承诺年底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后谢某筹款10万元交给李长义。2013年底,经谢某多次索要,李长义安排其妻杨某甲还款1万元。
三、诈骗彭某、张某夫妇24万元1、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其在湖北省广水市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彭某、张某夫妇借款,并将其利用个人真实住房信息伪造的另一房产证交给彭某作抵押,同时承诺以不低于月息5分计算回报,彭、张××人信以为真遂将现金17万元借给李长义。2、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李长义以上述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再向彭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彭某多次催要,李长义还款3万元。
四、诈骗张同成14万元2013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其在曾都区何店镇金花岭村投资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为由,向张同成借款,并谎称该村欠其修建村办公室、通村公路工程款数十万元。张同成信以为真,遂与李长义约定由其承揽该新农村建设的门窗安装工程,否则按月息4分计息,同月16日张同成交付15万元给李长义。同年8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李长义未还款,张同成多次催要,李长义遂于同年12月还款1万元。
五、诈骗杨某乙5万元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其在随县厉山镇的工程需要垫付资金为由,要求杨某乙为其担保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其中杨某乙担保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长义未还款,杨某乙代偿该5万元本息。
六、诈骗佘某6万元1、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李长义以其在曾都区何店镇金花岭村投资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为由,向佘某借款4万元,承诺赚钱后分佘某2万元,借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长义称未结到工程款,要求延期还款。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长义谎称其对外有多个工程合计数百万元的款项未结,再次向佘某“借款”2万元。
七、诈骗高某16.92万元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其承包了湖北慧商网络科技公司装修工程为由,向高某借款,承诺按月息6分计算回报,借期一个月。同月23日和25日,高某分别交付3万元和11.1万元给李长义。同年10月10日,高某再次交付2.82万元给李长义,李长义将上述伪造的两张欠条出示给高某看以“展示”其有经济实力。
八、诈骗陈某11万元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长义以其承包了湖北慧商网络科技公司装修工程以及其在汉十、麻竹高速工程款未结等为由,先后向陈某借款合计19.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不断向李长义催要,李长义陆续还款8.2万元。期间,李长义将其伪造两张加盖“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合计金额170余万元的欠条,出示给陈某看以冒充其有经济实力。
九、诈骗杨某丙20万元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长义以其在广水承包修路、挖土等工程且工程款未结等为由,要求杨某丙借款五六十万元,杨某丙称只有20万元,李长义承诺按月息0.3万元计算回报,借期6个月。同月24日,杨某丙向李长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0万元,李长义遂向杨某丙出具借条。同年2月初,杨某丙向李长义索要借款利息,李长义关闭手机躲避。后多名被害人先后发现被骗,遂分别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报案,至此案发。2015年8月2l日,被告人李长义在随州市城区南郊网络客房219房间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长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李长义辩称:1、起诉指控的九笔事实,我认可三笔,即:第五笔向杨某乙借款5万元、第八笔向陈某借款(但是数额我不清楚)、第九笔向杨某丙借款20万元,但这三笔性质都是民间借贷,我没有诈骗他们,因为我的工程都是真实的。2、我只借了赵某、王某乙夫妇8万元,但是我已还20余万元;我只欠谢某12万余元,其中包含6万元借款及用他的车每月租金4500元;我拿彭某、张某夫妇17万元,已还20余万元;我××次共借张同成10.5万元,已还近十万元;我不欠佘某的钱,给他打借条是因为我借吕国志的10万元,本金还清后产生的利息转给了佘某;我与高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已经在城区法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未到我就被抓获羁押了。3、加盖“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合计金额170余万元的欠条不是我伪造的,我在高速公路上做附属工程属实;我用个人真实住房信息伪造房产证原因是当时我的房屋还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彭某暗示我伪造房产证;赵某手里拿的伪造房产证是他在我车上翻出来的,那个伪造的房产证我准备用于银行贷款。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李长义向多被告人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2、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对此未作任何供述,借款数额不能印证。被告方向法庭出示借条一张,内容为:“借赵某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李长义2011年5月2日。麻竹合同签订后李长义和赵某共同合作、共同施工、共同受益,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如合同签不了,一星期后付赵某壹拾万元整,如一星期未还钱,按3分息计算。”以此证明李长义与赵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人之间的借款金额实际为8万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内容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本。2、书证:(1)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中队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2)被告人李长义的人员详细信息,李长义、杨某甲夫妇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实李长义、杨某甲身份信息及××人为夫妻的事实;被害人佘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身份信息。(3)借条复印件,证实李长义诈骗杨某丙20万元的事实;借款协议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保证条××份,房屋产籍档案房屋情况记载表复印件,金花岭村新农村建设住宅征地发包协议书,控告书,证实李长义以新农村建设和修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张同成15万元的事实;杨某甲银河小区房产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2份、保证条复印件7份、欠条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假冒随州大随项目部印章的欠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长义以承包麻竹高速公路附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先后诈骗赵某、王某乙夫妇20万元、3万元的事实;借条复印件2份,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李长义以其在湖北省广水市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诈骗彭某、张某夫妇24万元的事实;借条复印件2份,证实李长义诈骗谢某30.5万元的事实;借据复印件2份,保证条、承诺书复印件各1件,证实李长义以投资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外欠款项未结为由,诈骗佘某6万元的事实;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借条复印件3件、欠条复制件、陈某出具的证明、承诺书复印件等,证实被告人李长义以承包湖北慧商网络装修工程的名义诈骗高某16.92万元的事实。(4)李长义银行账户查询清单,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中队出具的李长义账户查询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卡卡转账凭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汇款明细)2张、高某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李长义与赵某、佘某、谢某、杨某乙之间没有转账交易,张同成于2013年5月16日向李长义汇款9万元,杨某丙于2015年1月24日向李长义转款20万元以及高某多次向李长义转账的情况。(5)由李长义妻子杨某甲提供的李长义及其女儿李洋自书欠账清单,该清单内容能与被害人陈述、借条等证据相互印证。(6)提取房产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赵某及张某××人报警时提供的疑似李长义伪造的房产证××本予以提取,后经随州市房产管理局鉴别,××本房产证均系复制的假证。(7)盖有“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欠条1张,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启用新印章的文件,证实该公司从未有过“大随项目部”机构,也从未有过“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印章,且该公司不存在涉案欠条中欠款的事实。(8)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李长义于2015年8月2l日在随州市城区南郊网络客房219房间被该所民警抓获归案。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甲(李长义之妻)的证言,其证言主要内容为:李长义现总共欠他人200万元左右,都是5分至1角的高息,其中,欠张同成5万元;彭某和张某夫妻拿了17万元到我家里;李长义从赵某处拿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还了多少我也不清楚;李长义说他拿了谢某13万元,谢某说李长义拿了他32万元,我估计是高利贷利滚利来的。(2)证人鲁某(何店镇金花岭村书记)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李长义和李某投资的新农村建设,最后只建了三套房子,属于李长义的弟弟、侄子,目前都没装修入住。李长义、李某在村里修路结账是56万元,目前欠20万元以内,我们只和李某结账,听说李某和李长义之间的帐已经结清,村里和李长义之间不存在账务方面的联系。(3)证人李某(李长义堂兄)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左右我和李长义修建金花岭村的通村公路,国家拨款我们早就拿到了,村里最后出了60多万元,帐基本上都结完了,村里不差他的钱,就是差我的一点尾款。新农村建设是李长义和金花岭村签的一个合同,目前李长义建了三套房子,是给他的侄儿子包工包料建的,这三套地皮不在新农村建设的范围之内。(4)证人徐某(湖北慧商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李长义没有投资慧商网络科技公司装修建设,李长义是个骗子,2010年左右他以在麻竹高速上有工程为由先后向我借了40多万元,还给我一份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和他签的合同,我到湖北路桥项目部去问,人家说“没有李长义的”,我就找李长义要钱,我说“你搞的湖北路桥假合同诈骗”,李长义害怕于是还了我一部分钱。(5)证人王某甲(湖北路桥公司法务部主任)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们公司在随州的两个标段都没有和李长义签订过合同,“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的两张欠条明显是假的,随州地段只有两个行政章,我们所有的财务章都是长方形的。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1年10月13日李长义说他在麻竹高速工地上接一些附属工程,但是缺少资金,我找亲戚、朋友凑了20万元的现金给他,李长义用他在烈山大道南端银河小区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我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后来他多次打保证条承诺还款都没兑现。2011年11月19日,李长义说他承接养护工程还差资金,找我借了3万元的现金,用他的黑色鄂S×××××别克轿车作抵押。李长义给我出示了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给他写的欠条两张,我用手机照了相。(2)被害人王某乙(赵某之妻)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听赵某说李长义从他手里拿了有23.3万元,说用来搞广水段的高速公路护坡、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李长义、杨某甲没有还过我们一分钱。(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1月21日,李长义以在麻竹高速做附属工程需要垫付资金为由,借我22万元,他承诺2012年底还本,后来腊月××十九在南关口附近他的房子里我找他要钱,他只凑了5000元给我。2013年李长义说要借我的东风起亚鄂S×××××轿车,承诺每个月给我4000元的租金,后来还是说没有要到钱。2013年6月14日,李长义说外面要打点开支,我就又一次借给他10万元。2013年底我找他要钱,他还是往后推,腊月底李长义叫他的媳妇给我1万元。春节后他总是找各种借口往后推脱,再后来,我就很难找到李长义的人了。(4)被害人彭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9月份,李长义、杨某甲夫妻到我家中向我借款20万元,我只有17万的现金就借给他们,当时他们就打了条子,2013年9月21日换了张17万元的条子,当日前后李长义在我的楼下还给我3万元现金。2013年5月30日在随州市中心医院附近“家常菜馆”,李长义说资金周转不开,我给了他10万元的现金。(5)被害人张某(彭某之妻)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李长义诈骗了我的27万元,2012年8月份左右,他说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我们借20万元钱,我说我们没有那么多,2012年9月21日,李长义夫妻到我家里拿了17万元的现金,说拿他们在银河小区的房子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李长义当场给我们写了借条。过了一段时间,李长义又来找我们,说他的资金还有点周转不开,让我们再借10万元给他。(6)被害人张同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份我经人介绍认识李长义,听说他在搞新农村建设,大概4月份,我跟人去金花岭村看了,李长义说准备在道路两边建28套房子,村里欠他30多万元,他还拿了村里给他打的一个欠款100多万元的条子给我看,我就相信了他。2013年5月16日李长义就找我借15万元,2013年12月份,李长义给了我1万元的利息。我找李长义要钱催的急,他就给了我杨某甲名下银河小区房子的房产证复印件。(7)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和李长义是2012年腊月认识的,2014年9月,李长义找了一个担保公司贷款10万元,我和他另外一个亲戚共同担保,后来我们各自帮他还了5万元的本金。(8)被害人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5月23日李长义到我家里找我,说他的工地上还需要投资,找我借4万元,当时他就给我写了借据;李长义还向我借了2万元,我在随州中医院附近的桥上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李长义。李长义给我打了一个保证条,如果不付清,就用他银河花园的房子作抵押,我后来听说他做了四个假房产证作抵押,找别人骗了不少钱。(9)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和李长义认识十几年了,2014年9月23日前的2至3天,李长义打我电话,说他做生意缺钱。第××天他把我、他妻子、陈某等人带到厉山外环路口湖北慧商公司去看施工现场,李长义说电梯、瓷砖、窗户等都是他在搞。李长义还对我说湖北慧商公司老板是他老表,我就相信了李长义。2014年9月23日,我给了李长义3万元,25日我又给了他11.1万元。2014年10月10日,我又给了他2.82万元。条子打好后,李长义给我看了湖北路桥大随项目部打的两张欠条,总额170余万元。(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通过杨某乙认识李长义,李长义说他生意做得很大,赚了不少的钱,2014年10月20日左右,李长义以各种理由陆续向我借钱,我共被骗了19.2万元,他被迫还了一部分,还剩14.1万元。李长义称湖北慧商公司欠他100多万的装修工程款,还有麻竹高速广水段欠他100多万元。此外,2014年10月左右,我从别人手里借了3万元交给李长义,他用了4、5个月,连本带利还我4.2万元。(11)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中旬,李长义打我电话称有困难,老板没有给其结工程款,他没钱付工人工资,向我借五六十万元,我说我只能借20万元,2015年1月24日早上,我向李长义农行卡转账20万元,李长义复印了身份证,写了借条。5、随州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鉴别意见,证实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提交的20100103663号(编号为0013842、01027968)两本房产证是依据真实信息复制的假证。6、被告人李长义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从2014年3、4月份开始在金花岭村搞新农村建设,没有合伙人,2013年冬天开始做金花岭村的通村公路,2013年2、3月份建金花岭村的村办公室,6个月左右就建好了,也是我一个人投资建的。2013年我一个人投资在麻竹高速工地上搞附属工程,2012年在天门段搞随岳高速附属工程周转资金100万左右。我向赵某、杨某乙、谢某、佘某、张某等人手里拿过钱,还了一大半,算高息的话估计不到30万元,不算利息的话只剩10几万了。其中,我已经付了彭某24万元左右,超过了17万元的本金,假房产证是彭某让我去做的;赵某我总共只借了8万元,我还了20多万元,他找人敲诈勒索我,假房产证是他在我的别克车上翻到的,我本来准备在银行贷款用;我找张同成借款15万元是为了新农村建设,我先后还了他10万元左右,后来我给了他一份我房屋的土地证复印件;我在做麻竹高速附属工程时因资金有限借了谢某6万元左右,还借了他的东风悦达起亚车子,每个月是4000元的租金,后来我陆续付了谢某22万元左右,30多万元是算的他入股分红;杨某乙用他的营业执照帮我担保了5万元,我一分钱都没有还;佘某的钱,实际上是我通过他向别人借钱,10万元利滚利到20多万元,其实本金我早还完了;2014年左右,我陆陆续续从陈某处拿了10多万元,还了4万元,有次借了他3万元,还了4.2万元;2015年元月24日,杨某丙通过农行卡给我转账20万元,我欠别人的钱找他应急。大随项目部的条子是赵某在我车上乱翻出来照的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伪造企业印章和债权凭证;虚构承揽工程的事实,隐瞒所承揽工程已竣工结算的真相等手段,并以高息回报相利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长义诈骗的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李长义向多被告人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长义的犯罪所得赃款150.4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 盈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