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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350号

张松涛、X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涛,XXX,李超峰,李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350号

申请人:张松涛,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

申请人:XXX,男,住新密市。

被

申请人:李超峰,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

申请人:李晓莉,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张松涛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李超峰、李晓莉银行存款15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X、李超峰、李晓莉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郭春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西侧(鑫阳花园1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3××0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XXX、李超峰、李晓莉银行存款15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春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西侧(鑫阳花园1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3××07)。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张松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海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