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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936号之一

朱启真与王心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启真,王心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启真,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心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启真与被执行人王心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启真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