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820号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并处罚金6000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某外出打工,由其家属代缴罚金2000元,并承诺待年底打工回来补交剩余4000元罚金。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902执8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乐发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