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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820号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820号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并处罚金6000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某外出打工,由其家属代缴罚金2000元,并承诺待年底打工回来补交剩余4000元罚金。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902执8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乐发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