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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50-1号

李秀成与王良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成,王良金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成,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系个体,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良金,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系布尔津县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新疆布尔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良金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良金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李秀成告知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李秀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