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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378号

郭子生与卢国钦、郭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子生,卢国钦,郭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郭子生,男,194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卢国钦,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郭乃英,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子生与被执行人卢国钦郭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举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李立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