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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867号

原告苏荣塔与被告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荣塔,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867号

原告:苏荣塔,男,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寇建锋,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荣塔与被告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苏荣塔于2016年11月3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荣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荣塔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苏荣塔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