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867号
原告:苏荣塔,男,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寇建锋,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荣塔与被告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苏荣塔于2016年11月3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荣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荣塔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苏荣塔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西安鲜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