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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3083号

吴军兴与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军兴,周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083号

原告:吴军兴,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周金平,男,1987年9月2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汇城市。

原告吴军兴与被告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吴军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军兴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