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区总部路一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A10栋,组织机构代码71519100-7。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飞,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西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06507-9。法定代表人覃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志敢,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该局职工,住环江县。被执行人廖绍山,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廖绍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廖绍山应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廖绍山立即停止侵占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位于“甘花屯背坡”(地名)的林地并清除在该林地内种植的所有林木”。因被执行人廖绍山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3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绍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绍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绍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廖绍山种植在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位于“甘花屯背坡”(地名)林地内的林木进行强制清除,现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2015)环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63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自行负担,本院对其预交的诉讼费639元不再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环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