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788号原告成乾,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齐大伟,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李丽娜,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乾与被告齐大伟、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乾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乾撤诉。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达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