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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788号

成乾诉齐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乾,齐大伟,李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788号原告成乾,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齐大伟,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李丽娜,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乾与被告齐大伟、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乾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乾撤诉。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达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