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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452号

薛建与朱和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建,朱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452号

原告:薛建男。

委托代理人:蒋永松、严宏(系特别授权),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和平。

委托代理人:朱杰(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建男与被告朱和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薛建男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男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薛建男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立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