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伍平,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执行人李丽兰,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被执行人张猛,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伍平与被执行人李丽兰、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裕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