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040号
原告:邵志诚,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上海指引收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697-3#巨丰商务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诚诉被告上海指引收藏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邵志诚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邵志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诚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黄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