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昌执字第0518号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付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7)昌亮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XX于2007年7月2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付XX在昌图县信用联社XX信用社,帐号为:51540XXXXXXXXXX号65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此款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