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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昌执字第0518号

陈XX与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XX,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昌执字第0518号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付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7)昌亮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XX于2007年7月2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付XX在昌图县信用联社XX信用社,帐号为:51540XXXXXXXXXX号65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此款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