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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142号

关于潘洪与杨贵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洪,杨贵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潘洪,男,汉族,1977年07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杨贵升,男,汉族,1963年01月14日生。关于潘洪与杨贵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贵升自愿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34514.5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贵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洪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贵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34514.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7.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正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