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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317号之二

吕荣华与大英县鸿发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荣华,大英鸿发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吕荣华,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英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普拉立交桥,组织机构代码:75662541-4。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荣华与大英县鸿发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英县鸿发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平在万成汽修处有房租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建平在处万成汽修处的房租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良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