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132号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负责人翁志刚,总经理。
被告:范勇俊。
被告:韩飞燕。
被告:韩锡祥。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范勇俊、韩飞燕、韩锡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白羽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