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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20号

关于周万碧、冯元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万碧,冯元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20号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万碧,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

被执行人:冯元元,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淇县人。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万碧、冯元元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万碧、冯元元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5)南溪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被执行人周万碧、冯元元至今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万碧、冯元元可供执行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