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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585号

潘红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红跃,谢守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585号

申请人:潘红跃,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

申请人:谢守春,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潘红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谢守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守春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潘红跃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红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