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7执133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管京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京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京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管京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