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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号之一

茹关寿与王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茹关寿,王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号之一

原告:茹关寿,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镇海,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关寿诉被告王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镇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关寿撤回对被告王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蓉蓉

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

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