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号之一
原告:茹关寿,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镇海,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关寿诉被告王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镇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关寿撤回对被告王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蓉蓉
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
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