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亚芳,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卢亚芳之母),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长青,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卢亚芳因与被上诉人冯长青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3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亚芳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亚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亚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勇
审判员 王良胜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心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