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卢爱秀,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马启英,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马瑞棉,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爱秀、马启英与被执行人马瑞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瑞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爱秀、马启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瑞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瑞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爱秀、马启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瑞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爱秀、马启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茂 善
审判长 韦 茂 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 枝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