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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632号

张敏与西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敏,西南城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86年8月2日生,住,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西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张敏申请执行西南城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8111.3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鸿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