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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385号

许继峰与吉林省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继峰,吉林省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许继峰,住白山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维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继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雷

审 判 员  宋起华

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