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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刑初295号

王迎新王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迎新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201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吉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间,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多次在保定市徐水区境内盗窃自行车,盗窃总价值765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徐水区农业局院内盗窃李某2的红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一辆,后在徐水区滨河路老万堤附近以18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5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供述,被害人李某2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捷安特自行车销售统一收据,价格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4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徐水小学东侧达美电器商店门口盗窃付某的红色大猫牌山地车一辆,后因发现警车巡逻,遂丢弃山地车后逃匿。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813元。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供述,被害人付某陈述,证人秦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5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徐水二中体育场门口盗窃张某的红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在自家中。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445元。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美利达购车收据,价格鉴定意见书,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6年6月30日傍晚,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徐水区安肃镇益友网吧门口盗窃汤某的蓝色UCC山地车一辆,后将山地车停放在一品足轩足疗店。经鉴定,被盗三地车价值2799元。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供述,被害人汤某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UCC运动自行车购车收据,价格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有犯罪前科,且多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迎新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淑兰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九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小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