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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151号

施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151号

原告:施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胡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施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施某与被告胡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长  郭军卫

人民陪审员  陈君卿

人民陪审员  杨信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