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659号
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正街33号。
法定代表人:何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任飞,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17号附2号1-4,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尹富林,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屋基村*组**号。
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