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136-1号

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董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刘家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豫东,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董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董豫东仅向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交付了2000元。后再无履行金钱的意思表示。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也无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383825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2000元,剩余债权数额381825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董豫东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多哈���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姜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