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培云。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李坚,总经理。第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云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培云清偿债务2713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家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