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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34-1号

热依扎·沙皮与杨新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08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热依扎·沙皮,杨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热依扎·沙皮,女,哈萨克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杨新华,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热依扎·沙皮申请执行杨新华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新华自愿履行5000元后,经过此催要案款后再无音信,经过查询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经过申请执行人热依扎·沙皮的同意虽将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后经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回复执行程序,再次做”四查”还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新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热依扎·沙皮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2033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5000元,剩余债权数额1533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热依扎·沙皮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姜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