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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特1号

温美晶与温国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温美晶,温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特1号

申请人:温美晶,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齐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温国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齐山镇。申请人温美晶与被申请人温国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申请人温美晶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美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温美晶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