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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861号

朱淑芹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淑芹,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朱淑芹,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西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淑芹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因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16]第921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朱淑芹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6001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淑芹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2015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2016年3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企业变更通道;2016年3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淑芹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朱淑芹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朱淑芹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金涛

审 判 员  任继全

代理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