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43号
原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金世纪底商S7-7,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35755350814。
法定代表人:李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永盛现代城A2楼104室,组织机构代码:91130802667715740M。
法定代表人:秦士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林,该公司职员。
原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明
审 判 员 魏广泉
代理
审判员 尉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