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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490号

董某某1与董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某1,董某某2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1,女,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董某某2,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1与被执行人董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