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1,女,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董某某2,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1与被执行人董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