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005号
原告:李英,女,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周兵,男,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第三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号。
原告李英与被告周兵、第三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