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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103执2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宾与被执行人别东慧、西安龙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宾,别东慧,西安龙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1**执2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宾,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别东慧,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西安城墙河道及景观改造建朱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龙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建工路南侧38号龙城四季1幢1单元26层12605号。

法定代表人:董向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宾与被执行人别东慧、西安龙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陕01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别东慧、西安龙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