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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606号

卞小华与来永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小华,来永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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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606号

原告:卞小华,女。

被告:来永想,男。

原告卞小华与被告来永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卞小华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小华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卞小华负担。

审判员  孙华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见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