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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3766号

周云与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云,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766号原告周云,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朱建功、陈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C栋1单元4-1#。法定代表人彭广琦。

原告周云与被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周云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云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