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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899号

张家港保税区耀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吉科林织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耀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吉科林织带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5899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强。

被告:安吉科林织带厂。

负责人:邱国强。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科林织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负责人邱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99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开始分批向原告进购氨纶包芯纱共计8300公斤,合计货款133990元,已付货款115000元,尚欠1899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举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回单、磅码结算单,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各证,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举反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吉科林织带厂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9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文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