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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5241号

赵际文与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152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赵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5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宁,任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艳阳,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玉萍,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际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院委托在上诉人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提交上诉状时向其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逾期未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一直没有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于2016年9月1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故

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即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丰民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翠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