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夏家旺。被执行人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家旺与被执行人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
夏家旺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夏家旺。被执行人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家旺与被执行人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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