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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33号

夏家旺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家旺,王利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夏家旺。被执行人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家旺与被执行人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