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3070号原告刘建华,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景志,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王建军,保险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赵景志、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由于原告刘建华的伤情尚未恢复,需待伤情恢复后申请司法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陈小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徐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