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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3070号

刘建华与赵景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建华,赵景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3070号原告刘建华,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景志,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王建军,保险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赵景志、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由于原告刘建华的伤情尚未恢复,需待伤情恢复后申请司法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陈小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徐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