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财保5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汪义元,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光贵,男,1956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光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皖1021财保5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何光贵持有的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8万股的股权。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光贵持有的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8万股股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汪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