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曲盈,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镇赉县2街。
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茂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曲盈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鹏飞
审判员 :王少东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