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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166号

曲盈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盈,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曲盈,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镇赉县2街。

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茂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曲盈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鹏飞

审判员 :王少东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