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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47号

周火国与贺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火国,贺志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周火国。被执行人贺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火国与被执行人贺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志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