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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59号

杨新忠与蒋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新忠,蒋新林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杨新忠。

被执行人:蒋新林。申请执行人杨新忠与被执行人蒋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2000元,执行费530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