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072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伏龙泉镇裕民村。
法定代表人:陈占军,行长。
被告:陈少彬,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与陈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