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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与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燕,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燕与被告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

二、被告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刘燕货款5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

本院认为,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9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