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744号
原告:邵英琴,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维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靳喃喃。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英琴诉被告维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邵英琴已预缴),由原告邵英琴负担。
审 判 长 高霄雷
审 判 员 周 薇
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