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初23744号

邵英琴与维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英琴,维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744号

原告:邵英琴,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维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靳喃喃。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英琴诉被告维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邵英琴已预缴),由原告邵英琴负担。

审 判 长  高霄雷

审 判 员  周 薇

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